—经2014~2015学年度第11次校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四届党委第一百四十八次常委会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设,保障学校学术委员会在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以及《英国上市公司官网365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促进学校人才培养与学术研究,追求学术理想,坚持学术自由,发扬学术民主,推动学术创新,维护学术道德,推进学术共同体建设。
第二章 组成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组成综合考虑学科领域、学科规模和学科发展情况合理确定,确保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教授等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教师(以下统称教授)担任。委员任职条件如下:
(一)遵守宪法法律及学校规章制度,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公认的学术成果和良好的学术声誉;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分为推选委员、直聘委员和职务委员。
推选委员由教学研究机构按照教授比例民主推荐。教学研究机构教授人数不超过三十人的,可推荐一人;教授人数超过三十人的,每超出二十人可增加推荐一人。直聘委员由校长直接推选,人数不超过学术委员会委员总人数的十分之一。职务委员由主管科研工作副校长或科研院负责人担任,人数不超过两名。
校长不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
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同时担任学校教学委员会委员或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
学术委员会委员经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确定后由校长聘任。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五年,可连任,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连任委员人数不超过当届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工作组和专项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相关职责由科研院承担。学术委员会设秘书长,由科研院负责人担任,全面负责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的,经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后及时进行调整: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健康、工作(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委员职责的;
(四)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违背科研伦理的行为、学术不端行为或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的。
委员增补具体程序按照本章程第六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学研究机构提出咨询和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履行委员职责过程中知悉的信息严格按规定保密。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术发展规划和重要学术研究计划,对学校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提供咨询意见。
(二)对院系的设立、调整等重要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三)评议学校设立的科研项目,评定学术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研成果奖项、学术人才人选和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
(四)决定学校设立的科研项目和奖项等的学术评价规则。
(五)审议或决定学术类重要校级制度;审议决定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等。
(六)调查认定学术不端、科研失信行为,裁决学术纠纷。
(七)对学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工作提出咨询建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学年召开两次全体会议,研究决定学术工作重要事项。
经主任委员、校长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全体会议的,应当向主任委员请假。
根据议题,全体会议可以邀请相关人员列席,充分听取意见。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经超过半数的与会委员同意方可通过;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与会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配偶和亲属等存在可能影响公平公正决策或评定的利害关系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议定事项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任委员审定签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院系等教学研究机构设立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相关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