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最高检工作报告指出,已制发错案责任追究意见,对近年来已纠正重大错案逐一启动问责程序。另外,“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连续三年写入最高检工作报告。
如何看待错案问责?“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体现了怎样的司法理念?如何看待网络侵权案维权成本高问题?新京报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英国上市公司官网365法学院教授周光权。
周光权说,最近几年的“两高”报告都提到了有关纠错的问题,这应当给予高度肯定,但是纠正冤假错案的力度还应该加大。
谈及涉黑涉恶犯罪案件办理,他表示,目前在实践中,个别地方处理涉黑涉恶案件时对法律精神“吃不准”。周光权建议,要准确适用法律,准确地理解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防止个案中出现打击扩大化问题,确保对涉黑涉恶组织的犯罪“一个不放过、一个不拔高”。
谈错案问责
隐性错案不太容易纠正建议加大纠错力度
新京报:最高检工作报告提到了“张玉环故意杀人案”“吴春红投毒案”“韩显辉故意杀人案”等冤错案件,表示已制发错案责任追究意见,对近年来已纠正重大错案逐一启动问责程序,纠错不能止于国家赔偿,追责必须落到责任主体。你怎么看待这一举措?
周光权:前些年,由于司法观念相对落后,对于证据的要求不是非常严格,所以无罪推定、罪刑法定原则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有些犯罪,定罪量刑的证据虽然不那么充分,仍然予以了定罪处罚。另外,前些年一些涉及民营企业家的案件的处理,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也有些问题。
所以最近几年的“两高”报告都提到了有关纠错的问题,我个人认为这值得给予高度的肯定,但是纠错的力度还应该加大。错案有很多种,显性的错案是摆在明面上的,另外还有一些隐性的错案。显性的错案例如“亡者归来”案件,死了的人回来了或者说真凶被发现了,赵作海案、佘祥林案等,这类案件出现了新的证据,好纠正。但是隐性的错案,比如有些隐性的涉及企业家之间的纠纷,然后司法机关介入民事纠纷,最后把一方当事人判刑了,这类相对比较隐蔽的错案,不太容易纠正,这类案子不是一件两件。所以我建议加大纠错的力度,要纠正一批冤假错案。
谈正当防卫
坚持“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才能弘扬正气
新京报:最高检工作报告提到了“遭遇暴力传销反击案”“反抗强奸致施暴男死亡案”“阻止非法暴力拆迁伤人案”等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强调“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这是“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连续三年写入报告,这体现了怎么样的一种价值理念?
周光权:最高检工作报告中提到,近两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带领全国检察机关对819起案件认定为正当防卫,不批捕或者不起诉。我认为这是非常了不起的贡献,说明检察机关敢于担当,确实也证明了“法无须向不法让步”。
这些案子如果不是检察机关的坚持,如果按照前些年一些比较错误的旧的传统观念,认可死者为大,导致不敢坚持法律,不敢坚持原则,那么这819起案件就可能被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又制造了新的冤假错案。
所以,检察机关的这种坚持和担当,需要给予特别的肯定。今后处理有关正当防卫的案件时,还要严格坚持刑法的规定,坚持“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的,坚决地认定为正当防卫,这样才能弘扬正气,让每一个被侵害的人都能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谈网络侵权维权
网络侵权被害人报案不被受理可走公诉途径
新京报:最高检报告中还提到了“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由自诉转公诉。你怎么看网络侵权多发、个人维权困难问题?
周光权:每一个人都值得被尊重,其权利被侵害都应该得到救济。现实生活中有些危害行为,比如网络暴力互联网侵权,还有环境污染、食品安全事故等,个人主张权利很难,维权成本很高。
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依法通过提起公诉、公益诉讼等方式惩处违法犯罪行为,为个人维权提供支撑,是非常必要的。在网络社会,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或施暴者。“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由自诉转为公诉,报告写入这个案例,透视出特殊的司法价值和社会价值,对于规制公众的网络行为,对于网络侵权如何维权,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今后再遇到被网络侵权的,被害人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不被受理,可以走公诉途径,不需要自诉。因为个人相对于强大、分散、隐蔽的网络公司,没有取证的能力和精力。
谈扫黑除恶
涉黑涉恶案件办理要确保“不放过、不拔高”
新京报:这次两会,你提交了哪些议案和建议?
周光权:我提了关于依法准确办理涉黑涉恶犯罪案件的建议。黑恶势力是社会毒瘤,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了很大成绩,各地社会治安、市场秩序、营商环境全面向好。不过,目前在实践中,个别地方处理涉黑涉恶案件时对法律精神“吃不准”。
“吃不准”的一个突出表现就是对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不能准确把握。根据刑法第294条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四个特征。但在实务中,个别地方对构成特征的理解存在一定偏差。
另一个表现就是个案中打击扩大化问题,有的案件中,合法成立的经济组织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偶尔实施暴力、威胁等犯罪行为,或者有其他非暴力犯罪行为的,也被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或恶势力团伙处理,相关企业开办者的财产被部分或全部没收。
新京报:你建议如何解决“吃不准”问题?
周光权:我建议最高法、最高检督促、指导下级司法机关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准确适用法律,准确地理解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防止个案中出现打击扩大化问题,确保对涉黑涉恶组织的犯罪“一个不放过、一个不拔高”。
比如“组织特征”,有的案件中,组织者请他人办事是按时、按人数付费,按件结算的,这属于临时聘请完成某一劳务的合作关系,并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性特点,不宜被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还有“经济特征”,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违法犯罪性收入应为其主要经济收入来源。如果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合法经营活动,串通投标等犯罪行为只是少数业务,犯罪获利只占合法获利的很小部分,那么不宜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因为并没有达到“以黑护商”“以商养黑”程度。
“行为特征”,2015年的有关司法解释性文件规定:“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一般应有一部分能够较明显地体现出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基本特征。否则,定性时应当特别慎重。”按照学界的观点,一个犯罪集团实施犯罪,如果仅造成被害方轻伤及以下后果,连一起重伤都没有的,不宜将这个组织认定为黑社会组织。如果被告人偶尔实施暴力程度较低的行为,且主要是为了发泄个人不满的,完全达不到“惯常使用暴力”的程度,并未实施以暴力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的违法犯罪活动,也不宜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危害性特征”,如果被告人没有在特定行业形成垄断,没有排挤竞争对手,没有干扰、破坏他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相关行业的影响力十分有限,那么即便在一些纠纷中有一定的暴力殴打、非法拘禁等行为,也不足以对特定行业形成控制力,不符合“危害性特征”。
编辑:李华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