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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思客|崔国斌:中国知识产权的观念转变与未来挑战

来源:“英国上市公司官网365藤影荷声公众号 崔国斌 2019-01-16


刚刚过去的2018年是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周年,人们以各种形式纪念和庆祝这一特殊年份,中国知识产权学界也不例外。中国在四十年左右的时间里建立起相对完整的知识产权制度并使之有效运作,这的确是一段光辉的历史,也是一项重要成就,值得中国人自豪。在这个承前启后的节点上,思考一下中国知识产权的未来,应该很有意义。

一、从权宜之计到主动作为

改革开放之初,中国决策者希望通过知识产权制度建立一种市场机制来保护公众的创新和投资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这一立法目的十分明确。在实际操作层面,改革开放之初的决策者并不能单纯依据国内产业发展的现实需要来恰当设计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当时,在国际贸易竞争的背景下,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满足国际贸易伙伴的要求,这导致知识产权立法实际上未必完全符合国内短期的和局部的产业利益。

因此,知识产权保护在一定程度上被一些人视为一种“权宜之计”,而非源自中国内部的自发需求。这一“权宜之计”思维在过去相当长时间里深深地影响了相关政策制定者、执法人员和学者。

数十年过去了,中国经济取得了长足进步,企业的创新能力显著提高。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主动要求政府提供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以维持正常的竞争秩序。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激励国内企业创新积极性大有裨益,同时也很可能抵消外国企业从额外的知识产权保护中所获得的收益。因此,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不再被认为是迫于外在压力而采取的“权宜之计”,而是驱动中国经济社会创新发展的根本大计。这是一个了不起的变化。

中国知识产权的立法、司法和执法工作将更加积极主动。这不仅有利于维护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形象,减轻来自贸易伙伴的国际压力,也有利于维护国内法律体系的权威。未来,在宏观层面上,决策者应当更为尊重市场机制的内在规律,逐步限缩政府激励机制的干预幅度,改进现有的行政和刑事执法体系,使得知识产权机制能够真正发挥作用,同时还应对新技术进步引发的各种挑战及时作出回应。

二、回应新技术的挑战

知识产权法走在部门法的最前沿,必须对技术进步保持高度敏感。在未来数十年,如何回应新技术的挑战依然是个重大问题。其中,最受关注的新技术应该是生物技术和信息技术。

在知识产权领域,生物技术的挑战对象主要是专利法。生物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分离状态的基因、DNA片段或其他自然物质提取物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专利法上需要重新审视发明和发现的区分界限,以满足生物产业的现实需求。美国最高法院和澳大利亚最高法院数年前在麦利亚德基因公司基因专利案(Association for Molecular Pathology v. MyriadGenetics, Inc., 569 U.S. 576 (2013) ;D'Arcy v Myriad Genetics Inc., [2015] HCA 35(2015))中就分别作出这一努力。到目前为止,很难说美国和澳大利亚最高法院所选择的方向就符合生物产业的现实需求。中国在这一领域的尝试还没有正式开始,但类似的挑战应该很快就会到来。

对于知识产权制度提出全方位挑战的依然是信息技术。现行知识产权法虽然已有大量涉及网络的规则,但大多成型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二十多年间信息技术发生了翻天覆地的进步,知识产权法又重新到了需要自我革命的前夜。

首先,信息技术进步使得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客体成为焦点。在网络与人工智能时代,各行各业的技术创新成果日益网络化与算法化。过去,计算机程序算法和商业方法类发明的可专利性问题,还是专利法上局部的客体属性问题,如今却已上升为专利法上具有全局性的问题。长期以来,中国专利法对于此类发明的态度较为模糊。在中国信息技术取得长足进步之后,产业界必然要求专利法为程序算法与商业方法类发明划定更明确的授权标准,以提升产权确定性。美国最高法院在这一领域已摸索了几十年,但结果差强人意。预计未来数十年,这也将是中国专利法必须面对的最大难题。在著作权法领域,信息技术进步也带来新的客体问题,比如网络游戏、大数据(数据集合)、人工智能创作成果的客体属性已然成为炙手可热的议题。随着真实案例的不断涌现,不仅法院需要及时给出答案,立法者的主动介入也显得日益迫切。

其次,信息技术进步将不可避免地导致知识产权领域的网络服务商责任改革。以著作权法为例,过去20多年来,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普通民众获得廉价而强大的传播能力。如何阻止公众滥用这一能力传播盗版作品,是著作权法面临的巨大挑战。从1998年开始,美国式的“安全港规则”逐步在这一领域取得国际认同。不过,随着内容搜索、过滤、区块链等信息技术的进步,网络服务商与著作权人合作采用一些新技术,可以更积极地防止盗版,已比过去“通知删除”规则更加有效。可以预见,著作权法未来将面临改革乃至放弃“网络安全港”规则的压力。著作权法很有可能会明确:在技术成熟的情况下,部分网络服务商将有义务与著作权人合作采取技术措施,阻止侵权内容的网络传播。在商标法和专利法领域,网络服务商的注意义务也需要做相应调整,只不过因为服务商判断直接侵权存在的难度有较大差异,改革后的规则应该考虑到商标和专利领域的特殊情况。

再次,信息技术催生了新的传播方式,著作权法需要重新定义排他权的内容和类型。这里,首当其冲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在过去数年里,中国学术界围绕认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否应该坚持所谓“服务器标准”发生了激烈争议,各级法院在这一问题上的意见也不一致。未来的著作权法或司法解释,应该对这一问题给出明确回应。除此之外,云盘存储行为、网络实时传播作品行为、网络转播广播节目信号等行为的著作权法定性,也需要进一步地明确。

要重新定义著作权的权利内容并不容易。在过去技术背景下,著作权法仔细分割作品的各种利用方式,并设置了各种权能。技术进步后,重新调整其中的任一权能的覆盖范围,都可能产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后果。未来在考虑重新界定或整合现有权限时,必须有全局思维,否则很容易产生新的矛盾或漏洞。

最后,有必要指出信息技术对商标领域的特殊挑战——网络商标共存问题。在网络电子商务兴起之前,地域界限对于商业影响非常明显。不同地域范围内,中小企业之间事实上的商标共存现象非常普遍。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中小企业从一开始就进入网络销售平台,直接面对全国乃至全世界的消费者。由于网络空间没有实际物理界限,中小企业像过去那样在各自地域市场上相安无事的可能性迅速降低。商标法如何处理网络空间中的商标共存问题,将对千百万中小企业的商标注册和使用行为发生重要影响。这应该是未来一段时间商标法上需要面对的具有全局性的重要议题。

三、未来展望

过去四十年来,中国改革开放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完善经历了一个相互成全的过程。改革开放确立了市场配置资源机制的主导地位,引入了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知识产权制度在中国大地生根发芽,长成了参天大树,成为中国改革开放的美丽风景。

随着中国经济逐步取得全球竞争力,中国即将迎来内部需求超过外部压力的新时代,必将会更加主动积极地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执法和司法。这对于中国和世界都是好消息。不过,法治基础建设注定是一个长期反复过程。知识产权实际保护水平的进一步提升,将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外部因素制约,这是在未来语境中必须面对的现实。不过,只要能一如既往地推进改革开放,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就能不断进步完善。当法治成为牢不可破的现实时,知识产权法也将洗尽铅华,成为激发中国经济社会创新积极性的重要基石。

作者简介:

崔国斌,副教授,博士生导师,英国上市公司官网365法学院副院长。北京大学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和博士,耶鲁大学法学硕士,研究领域为知识产权法、竞争法与财产法,在中外期刊发表论文数十篇。

编辑:李华山

审核:周襄楠

2019年06月21日 09:5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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