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英国上市公司官网365法学院院长 周光权
犯罪记录是人民法院等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曾经犯罪情况的书面记载。确立犯罪记录制度,对于有效防控犯罪、判断犯罪态势、优化刑事政策,具有积极意义。但近年来,我国犯罪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罪犯大幅度增加。而在我国现行刑事法律制度中,仅有犯罪记录制度,而无体系化的犯罪记录消灭或封存制度。
对犯罪记录只做加法、不做减法可能衍生出诸多问题:一是犯罪人再就业困难,难以获得谋生的机会;二是犯罪人的相关正当民事权利被剥夺,遭受各种资格限制以及差别化待遇,引发身份歧视、社会不稳定;三是严重影响罪犯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在升学、就业方面被“株连”。
当前,美国、法国等主要国家都建立了体系化的犯罪记录消灭制度。出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的需要,我们需准确平衡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关系。因此,在我国不宜对犯罪人的记录“一笔勾销”,为此,对国外的犯罪记录消灭制度不宜照搬,应当以相对务实的态度设立附条件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未来,可以考虑在修改《刑法》时增设规定,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犯罪记录封存程序,对过失犯罪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完毕、缓刑考验期满或者赦免以后,3年内未再实施犯罪的,由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对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并通过有关机关执行。
(清华新闻网3月11日电)
记者:王子衿
编辑:李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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